(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5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梁某某,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小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登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