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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4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万益红与江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益红,江渊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4660号原告万益红,女,197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包永祥,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渊,男,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万益红与被告江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万益红于同年7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益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益红撤回起诉。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万益红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36.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018.35元,由原告万益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季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