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刑财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军辉、陈军辉因犯贩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刑财字第00098号被执行人陈军辉,无业。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军辉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本院以(2014)西刑一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判处陈军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本院刑一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军辉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经向陈军辉住所地村委会了解,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7月28日陈军辉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刑一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对陈军辉财产刑本次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军辉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福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