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汶泽抢劫、贩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汶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川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汶泽,男,生于1988年12月28日,汉族,出生地达州市通川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6日经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川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汶泽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啸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汶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汶泽伙同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侯某某带至达州市通川区港都月光城一房间,强行将其一部苹果6手机抢走,并拿到通川区大西街大和通讯手机门市以人民币3900元的价格当给了该手机店,后李汶泽分得人民币500元并将其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310元。同时查明,涉案的手机销赃获款3400元被同伙杨某分得并用于挥霍。被抢劫的手机已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领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汶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同伙杨某的供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及对李汶泽、杨某、杨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及对李汶泽的辨认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扣押决定书、被抢手机照片,发还清单,领条,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送达通知书,监控视频及刻盘说明,被告人李汶泽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汶泽在达州市通川区荷叶街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出售了两小包冰毒。两人交易完成后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汶泽身上缴获冰毒疑似物2小包,净重5.348克,从李某某身上缴获刚从李汶泽处购买的冰毒疑似物2小包,净重0.48克。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冰毒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汶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对李汶泽的辨认笔录,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称重情况说明,人体尿样检测单及照片,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李汶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汶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汶泽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汶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宣告以前,被告人李汶泽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李汶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汶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二、没收涉案的毒品、毒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继续追缴涉案赃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黎斌人民陪审员 张蓉人民陪审员 王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锐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