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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任金虎与黄道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虎,黄道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765号原告任金虎,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葛文静。被告黄道官,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和明,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法审理原告任金虎与被告黄道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金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任金虎负担,原告已向本院交纳200元,下剩70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交。代理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