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65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