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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65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