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许盈盈与农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盈盈,农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许盈盈,中信大锰大新锰矿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雪兰。被执行人农利平,农民。许盈盈与农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农利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许盈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76000元,本案执行费25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农利平欠申请执行人许盈盈赔偿款人民币176000元,由被执行人农利平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120000元,余款5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许盈盈自愿放弃,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540元,由被执行人农利平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或本院依职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审 判 员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