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佛山市润华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广兴龙文化陶瓷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润华盈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广兴龙文化陶瓷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庞润华,郭月萍,李璧莹,李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润华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庞润华。委托代理人黄镔、陈嘉伟,均系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负责人钟晓华。原审被告佛山市广兴龙文化陶瓷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璧莹。原审被告庞润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郭月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李璧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李敏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佛山市润华盈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涉及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原审被告庞润华、郭月萍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山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要求,本案应由中山地区的法院审理。三、本案涉案借款的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及五原审被告向其返还借款而提起的诉讼,故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主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三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4年小企成字第58、86、89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据此,本案应根据上述三份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该三份合同第十一条第九项均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三份合同的乙方均为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三份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三份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颜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