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86号原告:余某,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马桂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201111351848。被告:徐某,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告徐某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李献忠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燕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