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续某某,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吕娟,衡阳县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原告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吕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出正当理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4月7日双方自愿在衡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5日生育儿子刘某甲;因双方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游手好闲,对家庭和小孩极不负责,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从2013年正月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某未予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衡阳县民政局于2015年3月11日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欲证明双方系合法的婚姻关系;2、原告诉讼代理人调查刘玉兰、刘友娥的笔录,欲证明原、被告自2013年正月起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被告自2013年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的事实;此外,原告向本院申请了证人罗兴喜、周海辉出庭作证,证人罗兴喜在作证时陈述,原告自2013年起在证人所经营的商店里当营业员,原告一直是一个人居住在宿舍,过年过节都是一个人过,从没见过被告联系过原告;证人周海辉在作证时陈述,本人在衡南县云集华泰建材市场开店卖门,原告自2013年到德胜木门当营业员,原告过年过节都是在店子里,从没见过被告,在闲谈时原告说他们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刘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系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出具的证明,其证据效力不容置疑;证据2与证人的陈述均共同指向一个事实,即原、被告自2013年正月起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无联系,现被告下落不明,与原告续某某的诉称相吻合,应认定其证据的效力;故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2及证人证言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而予以认定。综合原告续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2007年原告续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某相识恋爱,同年11月双方同居生活,2008年11月15日生育儿子刘某甲;2009年4月7日双方自愿在衡阳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原、被告同到深圳市做工,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为琐事常发生争吵。2011年原告离开深圳到广州市做工,数月后,原告仍然到深圳与被告一起生活,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2013年农历正月原告再次离开深圳到衡南县云集做工;被告此时亦离开深圳,下落不明,为此被告的父亲于2014年3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亦不见被告踪影。2015年3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审理中,原告陈述婚后未置办共同财产,亦未负债;原、被告所生育的儿子刘某甲一直由被告的父母带养生活在广东省深圳市。本院认为,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后,均应有家庭的责任感,共同培育和增强夫妻感情,即使在家庭生活中产生了矛盾,也应以积极的态度去化解;被告刘某某在原告离开深圳后,未以积极的方式改善夫妻关系,而离家出走并断绝与原告及亲人的联系,是一种不珍惜夫妻感情的行为,且时长已达2年之久,被告的父亲为此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不知被告刘某某的下落,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所生小孩虽然现由被告的父母在带养,被告现下落不明,故原告诉求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在本案审理中陈述婚后未置办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此无法认定;被告可按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限内提供有效的证据主张权利。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双方所生小孩刘某甲(男,2008年11月15日出生)由原告续某某抚养,并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夏俊成??????????????审?判?员朱灿灿??????????????人民陪审员??邓均生??????????????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