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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滕军华与石红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528号原告滕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石某某下落不明,因原告滕某某住所地为某省某县某镇,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发坤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