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柯春燕与叶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春燕,叶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214号原告:柯春燕。被告:叶建军。原告柯春燕与被告叶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柯春燕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