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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商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152-1号原告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鲁闽,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革新大道9号(13)。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