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崔开娃与崔伟锋、崔宽锋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开娃,崔伟锋,崔宽锋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173号原告崔开娃,男,1958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锁信,男,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伟锋,男,1981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崔宽锋,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开娃诉被告崔伟锋、崔宽锋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开娃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开娃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开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崔开娃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