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9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与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074号原告李×,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尉×,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