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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监字第17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增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增福,李红宇,陈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监字第1763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增福,男,1945年1月30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红宇,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二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树晨,北京莫庆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良乡监狱。申请再审人李增福、李红宇与被申请人陈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3日,李增福、李红宇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增福、李红宇申请再审称,2015年3月30日,经(2015)通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陈XX应协助原告办理完毕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南里X号楼X幢X单元X室、X跃层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税务局要求必须出具生效判决书,因此请求法院撤销(2015)通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将本案调解书改为判决书,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调解书并不存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形,李增福、李红宇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法定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增福、李红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广强代理审判员  兰雅丽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春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