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修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23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修某,住昌图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修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修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某某村到昌图镇某某小区帮朋友看房子出来后,在某某小区门口倒车时与王某停放于楼下的小型越野客车刮碰后,被告人修某驾驶小型轿车驶离事故现场,被王某发现电话联系后,被告人修某又驾车来到某某修车厂商谈处理纠纷。经鉴定:被告人修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6.2mg/100ml。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修某到昌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指控被告人修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修某对指控其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定性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修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某某村到昌图镇某某小区帮朋友看房子出来后,在某某小区门口倒车时与王某停放于楼下的小型越野客车刮碰后,被告人修某驾驶小型轿车驶离事故现场,被王某发现电话联系后,被告人修某又驾车来到某某修车厂商谈处理纠纷。经鉴定:被告人修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6.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修某赔偿王某车损人民币二千元,并取得谅解。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修某到昌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驾驶证查询信息、和解协议;酒精定量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修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其有自首、积极赔偿等情节,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修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雅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佟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