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穆道红、宁波北仑博臣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博臣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道红,宁波北仑博臣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989号原告:穆道红。委托代理人:刘郁瑶。被告:宁波北仑博臣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晟。委托代理人:杨翼萌。委托代理人:杭娇娇。第三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卫东。委托代理人:喻洁。本院在审理原告穆道红与被告宁波北仑博臣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道红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博臣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方燕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汪黎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