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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颜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刑二初字第00170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8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7时左右,被告人颜某至盐城市亭湖区XX路XX宾馆XXX房间,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严某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及苹果6手机1部,合计价值人民币5460元。被告人颜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颜某,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7时左右,被告人颜某至盐城市亭湖区XX路XX宾馆XXX房间,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严某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及苹果6手机1部,合计价值人民币5460元。被告人颜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颜某亲属已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五千元并已返还给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颜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人吕XX、聂XX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本院刑事判决书,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等书证予以证实,足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已部分退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七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颜某退出未退赃款人民币四百六十元,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晟代理审判员  陈宁怡人民陪审员  叶莎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