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知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海宁市新辉布艺有限公司与刘义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新辉布艺有限公司,刘义华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134号原告:海宁市新辉布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祖国。被告:刘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新辉布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义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海宁市新辉布艺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新辉布艺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新辉布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宁市新辉布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书记员 阮解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