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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法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桂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交法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桂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桂某承担。审 判 长  司贵生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