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法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桂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交法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桂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桂某承担。审 判 长 司贵生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