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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依妹与刘公梅、练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246-1号原告郑依妹,女,汉族,1933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锦,福建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公梅,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被告练彩凤,女,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颜木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柳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依妹与被告刘公梅、练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依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45元,由原告郑依妹负担。代理审判员徐华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张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