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鲁莹莹诉被告曾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莹莹,曾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鲁莹莹,女,1987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曾庆,男,汉族,成年,住信阳高中分校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莹莹诉被告曾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莹莹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莹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莹莹承担。审判长 夏其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