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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鲁莹莹诉被告曾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莹莹,曾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鲁莹莹,女,1987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曾庆,男,汉族,成年,住信阳高中分校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莹莹诉被告曾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莹莹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莹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莹莹承担。审判长  夏其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