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商初字第00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吴冬晓、杨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吴冬晓,杨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450-1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祝树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韬,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战,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冬晓。被告杨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冬晓、杨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合计2123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祖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