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执异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与陈健聪、陈健颖等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陈健聪,陈健颖,谢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异字第2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林晓霞,住广东省遂溪县。委托代理人:朱文玮、林少华,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负责人:高海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芷君,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麦春辉,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健聪,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陈健颖,住广东省遂溪县。被执行人:谢秀英,住广东省遂溪县。被执行人陈健颖、谢秀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文玮,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以下简称农商南沙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健聪、陈健颖、谢秀英、异议人林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林晓霞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林晓霞称:申请执行人农商南沙支行等申请对登记在陈章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房屋(粤房地证字第××号)拍卖以清偿债务。该房屋是异议人林晓霞与陈章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份额用于清偿陈章个人债务。据此,异议人林晓霞请求保留拍卖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房屋所得款二分之一后再进行分配偿还陈章的债务。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农商南沙支行与林晓霞、陈健聪、陈健颖、谢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林晓霞、陈健聪、陈健颖、谢秀英在继承案外人陈章的遗产价值范围内一次性清偿农商南沙支行借款本金749199.08元及利息、复息等义务,农商南沙支行对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林晓霞、陈健聪、陈健颖、谢秀英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清偿义务,农商南沙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2014)穗南法执字第207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穗南法执字第2076-2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登记在陈章(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房屋(粤房地证字第××号),以清偿债务。2015年7月31日,广东平正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正公司)向本院出具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房屋第一次拍卖的情况报告,内容为本院委托平正公司拍卖的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房屋,于2015年7月31日如期举行了拍卖会,由于没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而流拍,建议在原拍卖价基础上下调拍卖底价,再进行拍卖。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房屋尚未拍卖成交。本院认为:林晓霞、陈健聪、陈健颖、谢秀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本院作出(2014)穗南法执字第2076-2号执行裁定,拍卖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房屋(粤房地证字第××号)是有据的。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房屋尚在委托拍卖中,本院未实施对拍卖成交款进行分配的执行行为,故此时林晓霞提出拍卖成交款分配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执行异议审查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林晓霞的异议请求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林晓霞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 方审判员 刘国恒审判员 郑伟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雪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