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行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卫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郭呈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行执字第40号申请人卫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郭呈环、黄玉玲行政案由纠纷一案,卫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卫人口征决字(2014)第04-105号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卫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卫人口征决字(2014)第04-105号征收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赵宠福审判员 郭新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