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淑坤、闫振洲、闫振杰、闫振滨、闫振清、闫寒与刘艳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坤,闫振洲,闫振杰,闫振滨,闫振清,闫寒,刘艳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205号原告王淑坤,住齐齐哈尔市。原告闫振洲,与王淑坤系母子关系。原告闫振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原告闫振滨,住齐齐哈尔市。原告闫振清,住齐齐哈尔市。原告闫寒,住齐齐哈尔市。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淑军,黑龙江刘宝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琴,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坤、闫振洲、闫振杰、闫振滨、闫振清、闫寒与被告刘艳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上列原告以被告刘艳琴已将其保管的闫永志的资金全部返还并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坤、闫振洲、闫振杰、闫振滨、闫振清、闫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坤、闫振洲、闫振杰、闫振滨、闫振清、闫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10.00元,减半收取10,455.0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王淑坤、闫振洲、闫振杰、闫振滨、闫振清、闫寒负担。审判员 谭永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雪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