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少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甲诉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少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原告:刘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刘某甲之母)被告:刘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刘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2元,减半收取2881元,由原告张某某、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靖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