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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刑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韩英威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英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刑执字第441号罪犯韩英威。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英威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2013年8月9日,本院以(2013)威刑一执字第6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韩英威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鲁威狱假建字(2015)第260号假释建议书向本院报请罪犯韩英威假释。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9日以威检假意(2015)9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明德、于孔斌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威海监狱指派黄鹏、刘仁信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认为,罪犯韩英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韩英威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罪犯韩英威的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曹守杰的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等证据。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威海监狱对罪犯韩英威的假释提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韩英威的假释提请。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罪犯韩英威服刑改造期间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威海市文登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同意接收罪犯韩英威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韩英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英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代理审判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