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雷冬梅与杨占平 、雷随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冬梅,杨占平,雷随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6号原告:雷冬梅,女,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站伟,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占平,男,汉族。被告:雷随让,女,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姬会芳,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雷冬梅诉被告杨占平、雷随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冬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冬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冬梅负担。审判员 张 风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景格(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