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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雷冬梅与杨占平 、雷随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冬梅,杨占平,雷随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6号原告:雷冬梅,女,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站伟,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占平,男,汉族。被告:雷随让,女,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姬会芳,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雷冬梅诉被告杨占平、雷随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冬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冬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冬梅负担。审判员 张  风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景格(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