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德宏佳盛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德宏佳盛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勤,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德宏佳盛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必诚,系该公司总经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德宏佳盛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德宏佳盛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德宏佳盛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播放并删除《绽放》等本院(2014)德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共计328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99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并请求终结(2014)德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德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宇审判员 刘卫东审判员 霍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向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