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任雪诉被告吕东权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任 雪 诉 被 告 吕 东 权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任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任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任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