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商水县城市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牛黑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水县城市管理局,牛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1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水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商水县健康路中段。机构代码67947147-3。法定代表人王洪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元昭,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黑,男,汉族,1950年5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周小阳,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水县城市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牛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水县城市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许元昭、被上诉人牛黑的委托代理人周小阳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7月11日,在省道206线,商水县印象康桥小区门口处,牛黑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不慎掉入路西侧道路内的下水窨井内(无井盖)。造成电动三轮车受损,牛黑受伤。后牛健拨打110报警电话,商水县集聚区派出所出警,做出不受理的处理意见。商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经查看商水县印象康桥小区门口监控后出具证明一份。事故发生后,牛黑在周口同济医院接受治疗,实际住院50天,花费医疗费23158.30元。经牛黑申请,法院委托周口阳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周阳城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牛黑右股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牛黑支付鉴定费820元。原审另查明,牛黑为非农业家庭户口。201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原审认为,下水道是公有公共设施。公有公共设施一般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公务法人基于公众共同利益的需要,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各类有体物或属于该物的相关设施,包括桥梁、公路、下水道、排污井、公有行道树木等。本案中,致使牛黑骑三轮车摔倒受伤的是位于商水县印象康桥小区门口处无排污井盖的下水道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下水道属窨井(是上下水道或者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便于检查或疏通而设置的井状构筑物)的一种,据此,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牛黑已举证证明所受伤害是无井盖的下水道造成的,而该管道管理人为商水县城市管理局。商水县城市管理局应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如不能证明或证据不足,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免除赔偿责任。审理中,商水县城市管理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推定其对该下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存在瑕疵,商水县城市管理局应对牛黑所受伤害承担民事责任。而牛黑在公路上骑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未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而致其受伤,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此,认定牛黑在本次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商水县城市管理局承担70%的责任。本案认定牛黑请求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23158.30元;营养费1000元(50天×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50天×30元/天);护理费3900元(28472元/年÷365天×50天);伤残赔偿金78052.64元(24391.45元/年×16年×20%);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17910.94元。以上损失由商水县城市管理局承担82537.65元,剩余款项由牛黑自行承担。牛黑主张的误工费未提供相关误工证明,不能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商水县城市管理局赔偿原告牛黑损失82537.6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鉴定费82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1620元。上诉人商水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认定牛黑掉入路边的窨井中受伤的证据不足;2、事故路段已经发包给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修缮和维护,并设置有明显标志,如果受害人所述属实,应由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请求二审依法处理。被上诉人牛黑答辩称,牛黑系掉入无盖窨井中受伤客观属实,上诉人系该窨井的管理责任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外,另查明,二审中上诉人商水县城市管理局提交照片三张,证明窨井的位置是在河南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荣盛家园小区通往周商大道的西侧人行道交界处;提交执法记录仪视频一份,证明事故窨井是河南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私自建设的,为荣盛家园排污服务,该公司是窨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提交施工合同一份,证明事故路段由河南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公司也应承担责任。被上诉人牛黑答辩称,照片中的窨井盖位置就是本案事故的位置;窨井盖在道路以内,且与其它因窨井是等距离的,窨井原来就有,上诉人负有管理职责;执法记录仪中的人的身份无法核实;对施工合同认为合同约定的施工和竣工时间均在牛黑受伤以前,施工路段包括本案事故路段。上诉人商水县城市管理局是施工时间问题解释为实际工期比合同约定工期长,牛黑受伤十几天后路段才竣工。本院认为,关于牛黑受伤地点位置的问题,二审中上诉人商水县城市管理局提交的三张照片显示的窨井位置,被上诉人牛黑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该照片与商水县公安局产业集聚区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商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补充说明”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双方对牛黑受伤地点的窨井位置也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该窨井的所有人、管理人及责任主体问题。由于事故窨井位置位于道路以内,商水县城市管理局作为本案事故路段窨井的管理人,负有管理职责,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管理义务,应当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商水县城市管理局上诉称事故处设置有明显标志,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商水县城市管理局二审中提交的执法记录视频和合同,不影响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商水县城市管理局如认为其他主体也应承担责任,可在承担本案责任后另行追偿。综上,上诉人商水县城市管理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商水县城市管理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红亚审判员 陈晓军审判员 倪善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峰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