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徐猛、霍小红与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徐猛,霍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1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218号901室(名都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小红。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滨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