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储鸥与缪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鸥,缪泽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储鸥。被告缪泽超。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储鸥与被告缪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储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储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储鸥负担。审 判 长 鲁军华人民陪审员 周盘中人民陪审员 孔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