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刘彩英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彩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78-2号原告: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航天商务广场B座9楼。法定代表人:刘纯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炎贵,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彩英,女,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彩英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刘彩英银行存款176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因双方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刘彩英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彩英银行存款176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沈革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