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党,梁陆军,梁振,孙向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党,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陆军,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振,男,汉族,1984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向中,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建党、梁陆军、梁振诉被执行人孙向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建党、梁陆军、梁振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向中支付申请人梁建党、梁陆军、梁振工资款19457元、17679元、163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向中外出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庆宏审 判 员 郭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