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恩臣与王超、颜丙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杨恩臣。被执行人:王超、颜丙迎。本院在执行杨恩臣诉王超、颜丙迎,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