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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恩臣与王超、颜丙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杨恩臣。被执行人:王超、颜丙迎。本院在执行杨恩臣诉王超、颜丙迎,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