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云南省绥江县水泥制品厂与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省绥江县水泥制品厂。住所地:绥江县新滩镇烟囱坝。投资人:计显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绥江县中城镇金江街***号。委托代理人:胡佩,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云南省绥江县水泥制品厂因与被申请人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昭中民三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云南省绥江县水泥制品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杨玉华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