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尹左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左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2275号原告:沈阳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虎石台南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张卓今。委托代理人:计秀。被告:尹左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左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志宏审 判 员 卜文红人民陪审员 韩绍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