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世友与洛阳珍益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友,洛阳珍益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452号原告:周世友,男,汉族,1946年8月7日生。被告:洛阳珍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展,经理。被告: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彦鹤,经理。原告周世友诉被告洛阳珍益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世友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洛阳珍益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珍益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世友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珍益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友撤回对被告洛阳珍益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昆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世友负担。审 判 长 赵 飞审 判 员 耿 艳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