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宇东、冯春良与冯春良、洪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宇东,冯春良,洪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201号原告洪宇东。被告冯春良。被告洪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宇东诉被告冯春良、洪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宇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宇东以两被告已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宇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8元,减半收取1864元,由原告洪宇东负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家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