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三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桃花与王文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靖,王桃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三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靖,男,193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委托代理人王亮(王文靖之子),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桃花,女,194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王桃花之子),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坤,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文靖为与被上诉人王桃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智勇主审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广政、代理审判员郝勇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王文靖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亮、被上诉人王桃花及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李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原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文靖。审 判 长 郭智勇审 判 员 刘广政代理审判员 郝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睿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