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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庆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16号原告陈庆九,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子敬,广东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祖凤,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被告叶忠恒,男,汉族,广西陆川县人,住广西陆川县。原告陈庆九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叶忠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庆九因客观原因,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九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8元,由原告陈庆九负担。审判员 郑 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嘉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