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冯德元与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下渡村周子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元,宋贤凤,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下渡村周子塘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冯德元,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贤凤,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下渡村周子塘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制作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下渡村周子塘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下渡村周子塘组银行存款7193元(含诉讼费143元、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1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旻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