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曲某某,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潘某某,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