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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汤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曲某某,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潘某某,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