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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洁与醋阳宁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洁,醋阳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张洁,女,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醋阳宁,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张洁诉醋阳宁离婚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兰民三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女醋语煊由原告醋阳宁抚养,被告张洁自本判决生效后当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5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雁北路1750号第2单元3层3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1650**号)归原告醋阳宁所有,该房屋尚欠银行按揭款由原告醋阳宁偿还;原告醋阳宁给付被告张洁房屋折价款379650元;甘A***93号轿车由原告醋阳宁所有,原告醋阳宁给付张洁折价款22808.5元;其他家庭财产:NEC2090专业电脑显示器一台、美的空调挂机一台、飞利浦吸尘器一台、炕桌一张、床一张、休闲椅一张、三人沙发、单人沙发、双人沙发、茶几、罗汉床、万佳乐灶具一套、两个床垫和床头柜归原告醋阳宁所有。格力立式空调机一台、松夏洗衣机一台、西门子电冰箱一台、松夏电视机一台归被告张洁所有。张洁于2014年9月开始每周探望婚生女醋语煊一次(每周周五下午接走,周日下午送回)。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原告醋阳宁承担932元,被告张洁承担3728元。房屋和轿车评估费合计8000元,由原告醋阳宁承担4000元,被告张洁承担4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内容,但未果。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和解协议,其内容:1、婚生女醋语煊抚养费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孩子年满18岁为止,每月由张洁支付850元抚养费,共计153000元,此项费用从被执行人醋阳宁向张洁支付的房屋折价款和车辆折价款共计399730.5元中折抵,折抵后金额共计246730元。2、婚生女醋语煊的探视权,自2015年7月23日起每周五下午5时由醋阳宁将孩子送至雁滩大润发肯德基门口,申请执行人张洁将孩子接走,并于周天下午5时将孩子送回雁滩大润发肯德基门口,由醋阳宁接回。在孩子上学期间每周五下午由醋阳宁协助张洁一同前往幼儿园接醋语煊,张洁在周天下午将孩子送回。如醋阳宁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张洁的探视权需提前一天(星期四)告知张洁。3、被执行人醋阳宁向申请执行人张洁支付的房屋折价款和车辆折价款,折抵之前孩子抚养费,剩余共计246730元,由醋阳宁陆续支付,期间张洁须配合醋阳宁办理两人名下鸿运润园D7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的撤押及过户至醋阳宁名下的相关手续,具体过程如下:一、2015年7月23日醋阳宁向张洁支付5万元;二、2015年10月12日前醋阳宁支付7万元至法院账户;法院通知张洁,醋阳宁支付的7万元已到账,张洁须积极配合醋阳宁办理两人名下鸿运润园D7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的撤押及过户至醋阳宁名下的相关手续。如张洁30日内未配合醋阳宁办理相关手续并以各种理由推诿,则视为张洁放弃剩余款项,醋阳宁已完成全部款项的支付,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三、待房产权证过户成功后,醋阳宁拿到新产权证(醋阳宁应向法官和张洁通知领取时间)之日起30日内醋阳宁需向张洁支付剩余款项126730元.如逾期醋阳宁不予支付所剩款项,张洁可要求法院对醋阳宁名下房产鸿运润园D7号楼2单元302室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以上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述。被执行人醋阳宁于2015年7月23日向张洁支付5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洁向本院递交了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英姿执行员  张光林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