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5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603号原告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新形象店6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4247-0。法定代表人王法小,董事长。被告杨方荣,女,1981年2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40元,现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