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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湖南常德雅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跃进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常德雅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张跃进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509号申请人湖南常德雅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贾家湖社区武陵大道。(迅华大厦8楼)法人代表人周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跃进,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常德雅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跃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跃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常德雅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跃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大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