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8号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东外环兄弟路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周升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侯青,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志鸿,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路东。负责人:赵新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栗可,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青、谢志鸿,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8日下午4点30分许,丁付峰驾驶鲁D×××××、鲁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铜山县利国镇卸货时,在动车过程中,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致车辆损坏,花去施救费6000元。经枣庄卓越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机动车的损失价值为102255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处理赔,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损102255元,施救费6000元、鉴定费33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但是原告自行鉴定的损失费用过高,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应当以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进行赔偿,根据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下午4点30分许,丁付峰驾驶鲁D×××××、鲁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铜山县利国镇卸货时,在动车过程中,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致车辆损坏。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出施救费6000元。2014年12月17日,枣庄卓越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一份,对鲁D×××××号、鲁D×××××挂号车的车损评估为102255元。被告保险公司对评估结论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2015年7月20日,枣庄大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就鲁D×××××号、鲁D×××××挂号车的车损做出评估意见,损失合计95740元。另查明:鲁D×××××号、鲁D×××××挂号车的登记车主为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由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均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并投保了车损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鲁D×××××号车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47500元。鲁D×××××挂车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107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恪守履约,被告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进行理赔。鲁D×××××号车、鲁D×××××挂号车的车损95740元,系根据被告保险公司的申请,重新评估的结果,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支付的施救费6000元,属于直接、合理的费用,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以上费用共计101740(95740元+6000元)。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因未能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017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5元,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负担23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言超人民陪审员 薛 伟人民陪审员 王长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